市场监管总局将出台公用事业反垄断新规,强化执法力度,整治垄断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市场监管总局于20日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我国在强化民生领域反垄断监管方面迈出关键一步,旨在进一步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竞争秩序。
公用事业涵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和公共交通等多个基础性行业,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居民基本生活的关键环节。由于这些行业普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加之服务的公共性和地域性强,市场准入门槛高,容易滋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部分公用事业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定价、强制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问题较为突出,尤其在水电气热等民生领域表现明显。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聚焦公用事业经营者的行为边界,针对《反垄断法》中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系统性细化。特别是对“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以及“差别待遇”等典型垄断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分析框架和判断标准,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这不仅为执法机构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企业合规经营划定了清晰红线。
以“限定交易”为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若公用事业企业通过设置复杂的报装流程、格式合同、服务系统或名录库等方式,变相要求用户必须采购其指定供应商的设备、材料或施工服务,甚至以拖延服务、拒绝接入等手段施加压力,均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种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也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推高了社会运行成本。对此进行精准规制,体现了监管向精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公用事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反垄断监管不能简单套用一般行业的标准。其公共属性要求企业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兼顾服务的普遍性与公平性;地域性特征使得跨区域竞争难以实现;而政策性支持又往往模糊了市场与行政的边界。因此,如何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稳定供给的前提下,有效引入竞争机制、防止权力寻租,是此次指南制定过程中必须平衡的核心问题。
从长远来看,出台专门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不仅是执法实践的总结,更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当前正值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时期,打破行业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已成为改革的重要方向。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释放出强烈的政策信号:即便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也不能成为规避市场竞争的“法外之地”。
可以预见,随着指南正式实施,公用事业领域的合规要求将显著提升,相关企业的经营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约束。与此同时,公众也将从中受益——更透明的定价机制、更自由的选择空间、更高效的服务体验有望逐步实现。当然,政策落地还需配套监管能力建设和公众监督机制的完善。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既保民生,又促竞争”的双重目标。